接下来的时间,杨毅从张文峰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及在客观方面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张文峰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两方面,为张文峰进行了辩护。他一口气足足讲了将近半小时,条理清楚,举证分明,只要不带有任何偏见,人们很难相信张文峰真的杀了人。
旁听的众人情绪稍缓,这些内容是辩护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大多数人的预料之中,相较而言,他们更期待二轮交锋,无论对于公诉人还是辩护人来说,那都是更出彩的部分。
熟料分析完主客观方面,杨毅却话锋一转,接着说道,“第四,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他抿了抿嘴唇,稍作停顿,“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本案的凶器,也就是受害人之一王某某所配发的那把七七式手枪,迄今仍未找到,这无疑是本案的一个谜团。在控方所提交的有关被告人的供述中,我们发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在前几次供述中,被告人声称,将枪支遗弃在警队附近的垃圾桶里,而在后面的供述中,他又说,将枪支拆解后,在开车的途中,将其分散遗弃在路上。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形,在警方随后的大规模搜索行动中,不管是那把枪,抑或是它的组件,都没有被找到。而恰恰,控方认为被告人的供述是如实的,这正是本案的吊诡之处。被告人供述前后不一,明显改变了说法,到底哪一种说法是如实的?如果任何一种说法如实,要么是枪,要么是枪的组件,都应该被找到,而目前的结果只能说明这两种说法都不是真的。
我们可以回忆,在询问被告人时,被告人明确表示他在车里见到了那把枪,当时枪被装在枪套内,放在了驾驶席上,即便当时被告人情绪激动,但出于职业的敏感,他还是因为枪被随意放置而骂了本案的受害人,同时把枪放在了副驾驶上。这是一个合乎情理的举动,无论是责骂,还是提醒,被告人都尽到了一个刑警的义务,那近乎一种本能,而且他相信,经过自己的提醒后,被害人会对那把枪予以特别的注意。
但警方最终没有找到那把枪,联系到被告人一再声称,在控方没有出示的那些讯问笔录中,也就是在今年元旦之前的历次审讯中,被告人都坚持自己无罪,没有杀人,所以,更可能的情况是,被告人的确不清楚那把枪的去处,这也从侧面佐证了,本案的被告人的确没有持枪杀人。
二,本案的被害人之一王某被发现时的状态。无论是现场勘验报告,还是刚才专家作证时专家的证言,都表明了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王某被发现时,下身的衣服是不整的,她的腰带被解开,裤子和内裤被褪到了大腿中部,阴部暴露。
专家特别指出,王某至少经历了两次性行为,一次是猥亵,一次是性交,要么猥亵在前,要么性交在前,警方的精斑检验鉴定报告更是证明了插入式性交的存在。
而本案的另一名受害人王某某却衣着完整,在被询问时,被告人指出,他上了汽车后,等待两名受害人穿好衣服。无论他的讲述是否为真,至少王某某有时间整理好了自己的衣服,按照常理推测,另一名被害人王某也应该趁那段时间整理好自己的衣服。为何两人的最终状态形成了如此反差,控方的材料里没有任何说明。
这就不由得让人们产生合理的疑问,在车里到底发生了什么。
刚刚在询问被告人时,被告人给了我们一种答案。被告人告诉我们,他在车里只呆了四五分钟,他没有杀人,他临走时那把枪还放在副驾驶上,更重要的是,坐在后排的两个被害人已经穿好了衣服。
假如被告人没有杀人,这的确是个合情合理的说法。大家还记得,在两名受害人仍在车震时,被告人尽管已经抵达现场,但他选择没有下车,因为他不愿亲眼看到那一幕,按照常人的理解,他不愿看到两位受害人赤身裸体。同理,上了车之后,如果两名受害人穿戴不整齐,尤其是性器官还暴露在外的话,他恐怕不愿接受,因此,他等待在后排的两个人把衣服穿好,是个合理的解释。
我们再看,在控方出示的被告人的历次供述中,他又是怎么交待的。我们注意到,控方一共出示了六份讯问笔录,这六份讯问笔录对这个细节都是语焉不详,一笔带过,无论是讯问者的提问,还是被告人的回答,围绕的都是枪杀的过程,即被告人上了车,骗得受害人的配枪,胁迫王某从后排来到了副驾驶的位置,然后枪杀了王某某,之后,被告人下车,绕到副驾驶的车窗外,开枪击中了王某,最后,他又将王某某的尸体从后排挪到了驾驶席,这也就是控方指控的伪造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