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在米国的历史可有些年头了,最早可以追溯到一九四零年代末,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和卫星一样,扮演着“中继者”的角色。
比如,在大都市区里,生活在高楼大厦里的千家万户,都支起自己的室外天线,难免存在各种现实问题,于是便以每幢楼为单位,甚至每个街区为单位,架设接收信号效果更好的总天线,再通过米国电话电报公司拥有技术专利的同轴电缆,把节目信号,输送到观众的电视机终端上。
这种扮演着“中继者”角色的有线电视,后台那边并没有实际的有线电视台进行节目内容的运作。
而进入一九七零年代后,真正意义上的有线电视,开始蓬勃发展起来,比如,便是在这个时期创办并发展壮大的。
和通过公共无线电波频段传输节目内容的地面无线电视一样,有线电视也要接受米国联邦通讯委员会的监管,只不过相对宽松一些而已。
米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对地面无线电视的监管非常严格,这也成了米国电视行业水深无比的一个重要原因。
比如,米国联邦通讯委员会仅允许,一家公司在全美范围内,拥有最多十二个电视台。
再如,在同一个传媒市场里,两家电视台的所有者,不能是同一个。
传媒市场是什么意思呢?
大致来讲,传输节目内容的无线电波信号,终归存在一个有效覆盖的范围,未必会和县、市之类的行政区划重合,可能在偏僻山区地盘很大,而在大都市区里只是某个行政区下的一部分。
米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就是通过传媒市场这个概念,避免电视台被垄断,进而也保证了电视台之间有竞争,为观众提供优质的节目内容。
商业电视台的立身之本,无非就是吸引尽可能多的观众收看,从而争取广告投放,让流量变现。
但有一样,分散在各个传媒市场的广告效果,肯定没法和步调一致地覆盖全美的广告效果,相提并论了,加上具有足够吸引力的优质节目内容制作并不轻松,为了追求更多的收益、更少的成本,拉帮结伙地进行全美范围内节目联排播放的米国传统三大电视网,便有了用武之地。
围绕“传媒市场”这个概念,米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在监管上做的文章还有很多。
比如,在米国境内的绝大部分“传媒市场”里,米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只允许设立三家使用甚高频频段无线电信号传输电视节目内容的发射台,而第四家发射台,必须使用特高频频段。